三、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增减挂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严格控制挂钩规模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意愿等方面情况,依法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并依据规划严格控制农村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试点规模与范围,逐年按计划分步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减挂钩试点规模不得突破国家有关规定。
在增减挂钩中,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先安置后拆迁”、“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在拆迁前落实好安置方案,做好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要抓住复垦规模引导、项目验收跟进、建新规划落实等主要环节,确保完成复垦任务。
严格规范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实施试点,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要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增减挂钩试点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科学高效使用挂钩指标,优先保障建新安置区和农村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用地等农村建设。用于城镇建设的挂钩指标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用地控制标准,切实提高指标的使用效率。
严格挂钩试点管理。各地经批准开展的增减挂钩试点,要严格按照项目区管理规定,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严格拆旧复垦项目管理。全省挂钩拆旧地块按规定参照占补平衡项目库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建库、单列考核、封闭运行”。挂钩复垦项目均应编制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加强复垦整理土地的后续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复垦整理土地,要建立台账,纳入土地执法监察巡查范围,并要落实耕种单位或个人,杜绝荒芜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区建设。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区建设。要按照部省协议的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规模140万亩,新增耕地14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