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2011〕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规定:“进一步完善水利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经国务院同意,2011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根据中央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相关政策作适当调整,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定额提取部分;
(二)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性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剔除上缴中央部分、在返还市县前)提取3%;
(四)省级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五)省级收取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市、县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3%;
(二)市、县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市、县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
(四)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五)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三、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等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流域骨干河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泵站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在省、市、县各级水利建设基金中,都要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度汛,切实改变重建轻管现象。
四、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