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国务院于2010年1月颁布了《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就加强和改进参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推进参事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贯彻落实好
《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参事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参事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参事制度,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将党的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民主思想运用于政权建设的伟大创举。参事制度建立以来,参事工作为巩固新生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祖国统一,做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和完善参事工作制度,是巩固和壮大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益措施,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党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监督,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实现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于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社会群体利益要求,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参事作用
认真做好参事推荐、遴选工作。参事主管部门要按
《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掌握选聘参事的条件,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特殊要求,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参事推荐、遴选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参事拟任人选,不断健全和完善参事后备人才库,真正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较高社会知名度、较强参政咨询能力,有一定的代表性,具备履职身体条件的人士适时充实到参事队伍当中,参事队伍要与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保持一定的规模和合理的专业结构。具体的聘任条件与程序按
《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