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市民政、质监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服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全市所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按照相应标准,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
(六)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建立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市和区县联网、科学准确的现代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高效运行,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
2011年,要在全市80个街道和乡镇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在100个社区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站。建设示范性社区食堂20个,中心城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50%的社区。做好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摸底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范围。初步建立老年人呼叫服务平台,逐步健全各项服务功能。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建设标准。
新建居民区应当配套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服务设施,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为老年人服务。所需设备、装修、开办经费等由区县财政负责,市财政对每个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给予30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托老所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原有居民区没有或需要扩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资源整合、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改建或扩建。
(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对按规定运营的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根据其实际服务老人数,由区县财政给予经费支持。托老所运营后,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每月每张床位100元给予运营补贴。
对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用水、电、煤气和暖气,执行民用价格。
(三)支持建设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宜居社区以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为主。其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标准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公建服务设施面积不少于20%,建成后只租不售,并实现科学管理、规范运营和高效服务。
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用地在规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按照老年人口比例予以保障。市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审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