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提供所在市散装办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建设文件。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企业所在市散装办自收到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
六、市散装办自办理备案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散装办,由省散装办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
七、省经信委每季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目录,并在省经信委网站和省散装水泥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八、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产品种类、主要管理人员等重大变更的,应在30日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所在市散装办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变更后应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目录中重新公布。
九、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散装办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通知书,同时在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予以公告: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列入备案目录的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所预征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十一、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散装水泥的购进、消耗台账,按月统计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量,并在次月10日前向所在市散装办报送统计报表。
十二、为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省经信委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将适时对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