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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5.选择产权调换并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6.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三、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四、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
  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搬迁奖励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户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面积奖。
  《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住房保障和照顾政策
  被征收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对征收范围内的“双困户”实行补偿金最低保障或安置房面积最低保障办法。对征收范围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挑选上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公布之前,可参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执行。

  附件2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一、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现状特征

单 位

标准(元)

  

1

石棉瓦顶

大型厂房

跨度9米以上,檐高4.5米以上

m2

500

2

石棉瓦厂房

跨度5-9米,檐高3-4.5米

m2

350

3

简易房

四面24墙、石棉瓦顶、檐高2.2米以上,

门窗齐全

m2

200

4

简易棚

墙体不完整、石棉瓦或油毡顶、檐高2.2米以上

m2

50

5

低层房屋

地下室

高度1.2米-1.8米(不含)

m2

180

高度1.8米-2.2米(不含)

m2

250

高度2.2米以上

m2

300

6

多层房屋

地下室

高度1.8米-2.2米(不含)

m2

350

高度2.2米-2.6米(不含)

m2

450

2.6米以上

m2

650

7

阁楼(含

顶层楼梯间)

高度1.2米-1.8米(不含)

m2

180

高度1.8米以上

m2

250

8

砖石砌窑洞

洞内高度2.2米以上,照明设备、门窗齐全

m2

310

9

普通窑洞

洞内高度超过1.8米以上,照明设备、门窗齐全

m2

200

10

简易窑洞

洞内高度1.8米以下

m2

100

11

门楼

按其上盖垂直投影面积

m2

280

12

院大门

钢质、木质(厚度3cm以上)

m2

200

13

室外楼梯间

全封闭(楼梯及扶手部分不另补偿)、按垂直投影面积

m2

150

14

室外楼梯

砖砌或混凝土制作,水泥抹面(斜面,含扶手)

m2

90

15

机井

机井(深20米以上)

4000

16

供电线杆

水泥杆高度8米以上(含线路迁移)

240

17

热水器

和空调

太阳能、分体空调移位

(其他热水器、窗式空调减半)

套·次

260

18

管(线)网

动力电、有线电视、电信(电话、宽带)移机、

煤气、热力等

个·次

按有关

规 定

 定

19

院围墙

砖砌24墙(高度2.3米以上)

m2

120

20

卷帘门

有屋门的双重门(含不锈钢、铝合金制)

m2

100

21

水泥路面

厚度在15cm以上

(厚度在15cm以下水泥地坪减半补偿)

m2

50

22

檐板

宽度在30cm以下

m2

40

23

普通前檐

宽度在60cm以上

m2

70

24

挑梁前檐

宽度在90cm以上

m2

150

备 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时,热水器和空调迁移费用计算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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