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城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需使用统一的协议文本。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当于债权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三)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其他问题
(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二)在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继续按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及原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另行研究处理。
(四)若国务院及省政府今后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的,按照新的规定和政策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实行高低搭配进行安置。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公布之前,可参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3.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4.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