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和文明执法标兵个人评选标准的通知
(郑政办〔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和文明执法标兵个人评选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郑州市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和文明执法标兵个人评选标准
一、文明执法标兵单位评选标准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任务,未出现行政执法不作为现象。
2.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承诺期限完成执法任务,未出现慢作为现象。
3.行政执法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行为规范,未出现乱作为、滥作为和越权执法现象;未出现违法执法责任案件或错案;办理的案件未出现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执法决定的判决。
4.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未出现领导批示、指示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情况。
5.重视依法行政,严格队伍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爱岗敬业,忠于职责,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6.文明执法制度健全完善:(1)文明执法制度、言行规范健全完备;(2)单位签订文明执法承诺书,没有违背文明执法承诺;(3)单位实行文明执法领导责任制;(4)落实“两个决不允许”相关制度健全完善。
7.执法依据梳理清晰,执法责任划分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到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得力。
8.未发生不文明执法事项。
9.按规定积极参加协同执法和联合执法,作用发挥好。
10.单位执法绩效考核成绩达到标兵单位成绩要求。
11.未发生因执法错误、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国家赔偿与补偿、集体信访事件。
12.行政执法中坚持廉洁执法,全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13.没有出现过被市委市政府通报及市级以上领导点明批评不文明执法问题的情况。
14.年度内没有发生环保、综治、廉洁、计生、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事项及其他责任追究事项。以上标准同时具备的,可以评为文明执法标兵单位。
二、文明执法标兵个人评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