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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价格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产品生产批件(进口分装产品的进口注册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的复印件;

  (四)《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申报表》;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之一:

  1、属于法律法规特别保护的产品,提供相关部门授予的新药证书;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药保密处方证书;

  2、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产品,提供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省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项证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支持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3、市科委出具的创新性区别认定书面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书面资料。

  第七条 (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全的。

  第八条 (定价方法)在合理审核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成本基础上,统筹考虑研发成本、创新程度、市场环境等因素,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并逐步试行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定价。根据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率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生物医药产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发创新。

  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品与普通药品实行分类评审,按照创新药品的质量及服务等因素进行评标。

  第九条 (定价程序)

  (一)属于国家定价目录内的创新医药产品,在企业递交资料齐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审核办理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允许企业在国家审核结果下达前暂按本市申报价格执行。

  (二)属于地方价格管理范围内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在递交资料齐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料审核,按规定召开医药价格集体审议会议,并可在原有集体审议代表单位基础上邀请价格工作督察员参加,经审议通过后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三)按国家规定需要成本调查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在召开医药价格集体审议会议前,由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按规定加快进行专项成本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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