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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价格杠杆对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创新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9〕45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办发〔2009〕23号)有关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所确定范围内生物医药企业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认定、价格申报及审核公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市政府《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规定,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的生物医药产品。

  第三条 (基本原则)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格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相结合;

  (二)坚持国家价格政策和地方实际相衔接;

  (三)坚持促进创新和按质论价相协调;

  (四)坚持鼓励公平竞争和统筹各方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科委参照《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9〕012号)认定程序,对生物医药产品的创新性进行区别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对经上述部门认定后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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