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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报送电子财务报表与网上申报纳税实行关联管理的通告

  (四)关联方式。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关联校验适用于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税服务厅前台纳税申报操作不受限制。
  (五)关联校验的报表期限。需进行关联校验的财务报表是纳税人上传的所属期止为上季最后一日的财务报表(无论按月或季上传的财务报表,均按季进行关联)。
  (六)关联的财务报表种类。纳税人须报送的所有财务报表。
  (七)关联规则。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未上传上季度的财务报表,则不能在关联生效时段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出现关联提示时,纳税人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到我局征收前台申报纳税;二是补报上季度财务报表电子资料后再进行网上申报纳税。
  四、按稳步推进原则,分步实施关联
  (一)对重点税源户的关联管理
  按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的纳税人,已实现财务报表电子报送与网上纳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关联。
  (二)对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地税征管的纳税人进行关联管理
  在2011年8月1日前(关联生效期含2011年1至6月),对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地税征管并应作上传备案的纳税人,未实行关联的,待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新版)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进行申报关联(按季)设置。
  (三)对其他已作上传备案的纳税人进行关联管理
  在2012年2月1日前(关联生效期含2011年1至12月),对其他已备案应上传财务报表电子资料的纳税人进行关联管理;未实行关联的,待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新版)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进行申报关联(按季)设置。
  本通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或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附件:《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新版)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

  甲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网上申报纳税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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