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穗地税发〔2011〕49号)
为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应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2010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