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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降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招标等4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除上述4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外)收费差额费率调整为: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招标等4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基准价仍按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56号)规定执行。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除上述4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外)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03〕001号)规定执行。

  六、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增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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