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7号)
各区县物价局、建设交通委、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部分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应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商〔2002〕01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其中:新建住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不得收取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基准价按《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计算,且收费上限不得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对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基准价的70%收取;取消《通知》附件2中“当收费基准价总金额小于5000元时,按5000元计收”的规定。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