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结验收。2011年12月底前,林业站改革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总结,并将书面报告报至县(区)林业站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区)林业站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林业站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林业站改革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报告报至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工作内容
1.改革基层林业站管理体制。
(1)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思路,乡(镇)林业站建立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乡(镇)林业站的人员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林业站工作人员编制上收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好乡(镇)林业站,抓好造林绿化、森林防火、森林经营、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等各项工作。
(2)县(区)林业局负责乡(镇)林业站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林业站财务管理实行报账制度,设立报账员,不再单设财务人员。
(3)乡(镇)林业站现有的房屋、车辆、山林、苗圃、办公用具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登记。现有资产被其他部门占用的,应由林业站收回。
2.确定乡(镇)林业站单位性质。
将乡(镇)林业站纳入县(区)财政直接拨款的全额事业单位序列,其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财政全额统筹管理。
3.确定乡(镇)林业站编制和岗位。
(1)核定林业站人员编制。
根据各乡(镇)林业工作实际状况,全市林业站的人员编制要进行重新核定。森林资源面积较大的乡(镇)林业站可按5-10人核定,森林资源较少的乡(镇)可按1-2人核定,涉农街道办事处可设兼职人员管理林业事务。
(2)科学设置林业站工作岗位。
林业站内部机构要重新设置,主要设置经营、造林、产业、能源、公益林管理、动植物保护等岗位,有效发挥林业站职能作用。
4.健全完善对林业站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制度。
(1)建立对林业站站长的考核任用制度。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要组成考核小组,对现有的林业站站长进行考核,合格的予以留用。森林资源较多的林业站站长行政级别可定为副科级,由县(区)林业局提名、县(区)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其他林业站站长的任命、调配、考评和晋升由县(区)林业局负责,同时要充分听取所在乡(镇)政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