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投标配套立法(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增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促进规则统一,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抓紧修订我省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法规处负责)。
4、工程咨询立法(政府规章)。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将“先咨询,后决策”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研究《陕西省工程咨询管理办法》(项目处负责)。
5、项目稽察立法(地方性法规)。为充分发挥项目稽察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完善投资监管、预防和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抓紧出台《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稽察办负责)。
6、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立法(政府规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投资处负责)。
(五)能源立法
1、能源综合立法(地方性法规)。为贯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规范能源开发利用秩序,实现对能源安全、能源效率、能源结构、能源环境等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有效调控,制定体现我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总体政策导向的《陕西省能源条例》(能源综合处负责)。
2、新能源立法(地方性法规)。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改善我省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研究制定《陕西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新能源处负责)。
(六)信用立法
1、社会信用综合性立法(地方性法规)。为科学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上确立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社会信用的范围和形式、信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保护、信用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等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陕西省社会信用推进条例》(财金处负责)。
2、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立法(政府规章)。为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紧跟国家信用法制化建设进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陕西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财金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