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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谋划立法工作,引导生产要素向科学发展积聚、发展模式向创新驱动转变。要增强忧患意识,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我委职能有关的各层次立法,着力改善我委的法制环境。对于长期由我委负责,但缺失法律依据的工作职能,要加快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我们的职能;对于上位法虽然规定了我们的职责,但内容比较笼统的,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要认真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对发展改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有效做法规范化、制度化,条件成熟的争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要举全委之力,争取每年有一部法规出台,到2015年要基本实现发展改革主要职能都有法规依据,配套制度齐备,依法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要按照急用先立、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及时补充、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开创我委立法工作新局面,为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在加快立法速度的同时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不断向精细立法转变;坚持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将立法工作作为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更多的利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修改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法规及规章,促进发展改革制度建设的协调统一;要坚持突出重点,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经济运行调节、重点项目稽查等重要职能的立法上取得突破;坚持发挥法规处和业务处室两个积极性,共同推进立法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进一步落实各项立法工作任务
  (一)宏观调控与经济体制改革立法
  1、经济运行调节立法(地方性法规)。为建立科学的经济运行态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机制,保障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稳定供应,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研究制定《陕西省经济运行调节条例》(运行调节处负责)。
  2、发展规划立法(地方性法规)。为确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完善民主化、规范化的规划编制程序,形成责任明确、分类实施、有效监督的规划实施机制,在总结规划编制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陕西省发展规划条例》(规划处负责)。
  3、国民经济动员立法(地方性法规)。为保障战争和平时应急需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全面增强经济动员能力,制定《陕西省国民经济动员条例》(动员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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