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做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投资[2009]734号)
各市、县发改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关于请补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相关材料的通知》,为认真做好项目储备,更好地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请按以下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续建项目。
(二)2008年全省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动员大会确定的新建项目。
(三)与已有污水处理厂配套的管网建设项目;按环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
(四)急需建设的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二)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三)项目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三、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四)城镇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五)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承诺文件等。资金必须平衡。
(七)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项目法人为国有企业的可不出具说明,其它性质的企业为项目法人的,当地政府应出具国有资本监管说明)。
(八)各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或续建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说明。
(九)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以上材料要求缺一不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快项目储备。各发改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中央投资方面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抓住中央扩需促增历史机遇,会同相关行业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抓紧编制乡镇一级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快开展与已有污水处理厂配套的管网工程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