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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导致群体性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三)对涉及超越管辖范围或者超越职权的事项进行决策的;

  (四)不切合地区(区域)经济发展实际进行决策,造成重复建设和严重浪费,或者生态资源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与污染等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的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三)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不积极配合的;

  (四)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诉求,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办的;

  (六)对组织的大型群众性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有下列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严重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二)对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或蔓延的;

  (四)对严重疫情和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没有预先制定应急方案、未及时有效应对的。

  第九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强令或授意实施违法行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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