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1〕3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实施办法》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
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强化权责一致的从政理念,根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党组)、政府是实行问责的决定机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的建议机关和部门。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应当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