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琼建质函[2011]1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汛期将至,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琼安委办[2011]44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制,认真组织汛期安全检查工作
(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汛期安全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应急预案和检查计划,对本地区在建工程安全开展排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已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是否开展了汛前检查维护,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部位的在建工程的现场巡查监测工作。
(二)施工企业要在汛前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检查人员,对边坡、表面、支挡结构、深基坑、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边坡表面、排水系统有损坏、堵塞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同时要对临时宿舍区、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展汛前检查维护或维护不善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经检查、监测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迅速部署预防措施,做好紧急避险疏散的各项应急准备,并组织责任单位和有关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
(四)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在边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乱弃和随意堆放材料等,造成边坡荷载增加、稳定性受损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责任。
(五)施工单位在邻近边坡的建设项目施工或边坡工程的施工中,大雨期间应停止施工,并在雨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总监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重新施工。施工单位在布置施工平面图时,严禁在已建边坡附近搭设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防止滑坡造成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