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地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与监督报表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0〕151号)要求,于7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形式报送自查报告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于每月23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当月整顿工作动态;于12月1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市卫生监督所所监督二科林建国,电子邮箱:市卫生监督所办公OA一点通,电话(兼传真):68262872。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工作方案,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穿始终,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扎实推进。要结合校园安全综合治理要求,积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提升各项软硬件水平,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各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学习《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督促学校切实承担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三)认真开展全面排查。各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畅通信息渠道,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要督促各校结合本单位实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并充分利用暑期时段,认真开展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检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整治,人员在岗培训,增加和改善学校食堂软硬件水平,实现学校食堂的规范化管理。
(四)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各市(区)辖区范围内各大中专院校、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分别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稳步提高。
(五)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各学校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尤其要对农村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量化分级等级较低的学校食堂、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学校食堂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