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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苏卫疾控〔2010〕50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群众对免费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情权,积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1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责任主体
  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公示本地区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名单、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享受政府专项财政补助经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本机构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
  二、公示内容和场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便民措施、服务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其中,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名称、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大厅或其它醒目位置公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便民措施等可在提供相关服务的科室等服务场所予以公示。
  1.门诊大厅公示内容(参考附件1):
  (1)为社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管理;
  (2)向社区居民每月开展健康教育讲座;
  (3)为适龄儿童按规定全程接种11种一类疫苗;
  (4)配合专业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和疟疾病人等进行治疗管理;
  (5)为0-36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6)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和产后访视;
  (7)对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每两年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
  (8)为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进行规范化管理;
  (9)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
  2.有关诊室公示内容(参考附件2,各地根据实际增加便民措施):
  (1)全科诊室及预防保健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设置健康宣传栏、定期开展健康宣传,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配合专业机构对重点传染病进行治疗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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