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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州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州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10〕47号)


各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以来,部分地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经费,制订实施细则,规范项目管理,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落实国家医改近期重点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项目实施很不平衡,部分地区领导重视程度不够,项目进展缓慢,影响了全市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果。最近,国家医改办已与省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省、市政府将逐级与各地签订目标责任书,对3个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工作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是重大妇幼卫生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提高认识,把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部门沟通,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加强宣传,推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执行限价标准
  全市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收费标准,提供规范服务,确保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落实工作要求
  1.2009年1月1日至7月31日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每人补助100元,由中央财政拨付。至今未获得补助的,6月底前必须回补到位。
  2.2009年8月1日后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严格按照《苏州市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各级财政专项补助不低于每位孕产妇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0元,各市、区财政补助300元。至今未获得补助的,6月15日前必须全部回补到位。
  3.对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农村孕产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保基金(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且报销金额高于省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的,不再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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