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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盲区;

  (三)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等工作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三)统筹组织食品安全预算和监督检测计划;

  (四)协调跨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问题;

  (五)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组织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要信息;

  (六)协调、联系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渔业等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同级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依法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对依法暂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纳入本部门监管范围;

  (二)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照规定权限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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