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十四)保障土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提前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储备和土地储备,规划建设项目要落实到具体地块。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用地占当地城镇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地区,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公告。
  五、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建设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及时制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计划。保障性住房项目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管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确保保障性住房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注意优化建设项目的选址,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品质。从2011年起,各地新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律按成品住房标准建设,并按国家和省居住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建造,引导鼓励保障性住房创建绿色建筑。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十六)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收入线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等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保障效率。对住房保障申请应及时受理、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登记、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十七)确保分配公平。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各项制度,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切实做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三公开”。强化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分配过程科学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十八)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省、市、县联动的住房保障信息化系统,对保障性房源、保障对象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实现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房源分配等环节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保障性住房价格及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积极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可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或住户参与管理等方式,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九)健全退出机制。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退出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