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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十)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费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统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继续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努力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切实做到城镇新出现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采取配建或从市场收购小套型二手房的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使符合条件的家庭都能就近就地配租到廉租住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推行“租售并举”、“先租后售”的共有产权模式,使保障家庭能够尽快改善居住条件。
  (十二)大力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继续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在改造和整治中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和提高居住舒适度。2011年,全面完成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任务。继续扎实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启动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全面完成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认真落实货币化安置政策,并提供限价商品住房,满足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家庭的购房需求。
  四、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落实和土地供应工作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从2011年起,省财政逐步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加大对市、县“以奖代补”的力度。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并按规定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住房保障资金,确保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按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提取资金不能满足需要的,应适当提高提取比例。同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认真落实国家税费减免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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