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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五)支持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在规划区域内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相对较少、没有建设用地的中小企业,在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可通过合资合股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和高校等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按商品住房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得改变用途,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鼓励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积极探索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成后可由政府统一承租,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安排保障对象租住。政府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后,如不续租则房源归还房地产企业上市交易。在政府承租期内,所在地政府对承租的普通商品住房,可按房地产企业建设投资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七)利用社会闲置住房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市场租金租赁社会闲置的住房,并以较低的租金转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住房保障资金给予补贴。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现有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八)打通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的分配渠道。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房源进行统筹分配,按照保障对象确定房源性质,并实行有差别的租金、补贴政策。
  (九)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切实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在确保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市、县人民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力度。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筹集并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住房保障资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偿还。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或信托贷款支持。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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