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尽快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现实需要,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批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还不平衡,完成新时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为更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以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坚持增加投入与创新机制并重,统筹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积极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快构建符合江苏实际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在全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础上,着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限价商品住房等,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逐步由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限价商品住房主要解决城镇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到2015年,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扩大到20%的城镇家庭,全面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解决城镇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困难。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三)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认真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发挥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同时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四)拓展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城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按建筑总面积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可由政府委托开发,也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约定的价格回收。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招拍挂”前,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建设合同中明确回收方式、回收价格、配建数量、交付日期、装修及配套标准等要求。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