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食品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餐饮服务环节
加强餐饮业、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查验力度,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进出口环节
严格落实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督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合格供方评价考核制度。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1年4月30日前)
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整顿措施及工作要求,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日至5月25日)
组织对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本地区可能存在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全面摸清情况,建立相关资料和档案。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5月26日至9月25日)
各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信息认真核查,奖励有功举报人员,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人员。7月初,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对部分市(县)、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抽查,加大推进力度。
(四)总结巩固阶段(9月26日至11月25日)
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问题发现机制和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五)督查评估阶段(11月26日至12月31日)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自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给予鼓励,对尚未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在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将于12月上旬组织市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评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