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工程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湘价教[2010]137号)
湖南工程学院:
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你院从2010年秋季起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湖南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本批复从2010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在校老生仍按学年制收费政策执行。
三、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一:
湖南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其他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五条 学生学杂费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 专业学费
第六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 在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超过标准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最低学分,每学分不低于16学时。其中三年制专科专业最低为120学分,四年制本科专业最低为160学分,五年制本科专业最低为200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标准本科为7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收的最低总学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