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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
(湘人社工字[2010]142号 HNPR-2010-1300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09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共同制定并下发了《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110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对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前段实施情况和机构改革情况,为方便就业见习单位申领补贴,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贴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湖南籍高校毕业生”改为“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湖南籍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办法》第六条“由见习单位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改为“由见习单位按季通过所在地人才中心向同级就业服务局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相关申请材料”。
  三、《补贴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改为“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补贴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录有参加就业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改为“录有参加就业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五、《补贴办法》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在接到见习单位的高校毕业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后”改为“就业服务局在接到人才中心转来的见习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后”。
  六、《补贴办法》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就业服务局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改为“审核通过后,就业服务局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空白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毕业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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