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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司办〔2010〕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党委(组),省监狱局、劳教局党委,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省律师协会党工委,省直各监狱、劳教单位党委,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党支部:

  《中共广东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党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活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厅政治部组织教育处。联系人:江励丽,电话:(020)86350275。

广东省司法厅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中共广东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关于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对在全省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刻领会创先争优活动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思想,全面遵循创新争优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部署,结合本地本单位本部门的中心工作谋划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亚运安保等重点工作部署和安排。要把创先争优活动的重点放在组织和动员广大基层党组织及党员推动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的落实上。

  (二)坚持密切联系实际,务求实际效果。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贴近单位实际、贴近司法行政工作业务、贴近党员需求确定主题,引导基层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充分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首创精神,精心设计内容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载体,努力使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吸引群众参与。不断激发广大党员和群众参与的热情,制定方案等活动和环节要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公开承诺;开展活动情况要向群众通报,邀请群众评议;评选表彰要请群众参与推荐,面向社会公示。要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创先争优活动带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创建先进集体、争当先进个人活动,形成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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