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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南价检〔2011〕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桂价查〔2011〕4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南宁市实际,提出我市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规定》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

  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中的标价内容进行公示。标价内容要齐全、真实明确、规范易懂,不能擅自减少标价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要与房价外的收费或者代收费分别标示。在标价方式上,切实做到价目齐全,字体大小适宜,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

  《规定》中明确具体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的按《规定》执行;《规定》中有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但尚未细化的,我市提出细化意见,要求标明以下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

  1、标示“通讯”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时需标明通信、电视收视、宽带网络等相关内容;

  2、标示当期销售房源情况时需标明房源的用途、总套数或者总个数(如车位车库、商铺等物业)、总建筑面积;

  3、销售车位车库、商铺等物业需标明车位号、商铺号等;

  4、房价外的收费或者代收费需标明收费项目对应的收费主体和收费内容说明。

  5、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价内容的,按照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南价检﹝2009﹞25号)文件执行。该文可登录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www.nnpn.gov.cn)查阅与下载。

  6、按照《规定》中标价方式的精神,我市确定商品房明码标价的销售场所为:购置商品房、车位车库、商铺等物业的签约场所、集中摇号场所、集中抽签场所等。

  7、我市商品房销售时,要求同时使用大标价展图(板、牌)和标价手册或者价目表进行标价,并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摆放或者张挂(贴),有条件的按照《规定》中的要求执行。

  二、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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