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市森防办负责收集、处理、研判全市各地森林火灾、火情信息,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市森防指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1.3 市森防指要综合从各方面得到的火险、火情信息,充分利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和“市森林防火计算机辅助指挥决策系统”的平台和资源,提高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报送速度和扑救指挥的快速反应能力,准确判断森林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正确应急方案,科学组织防火救灾。
3.2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状况和卫星监测情况,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具体预警级别及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红色预警信号及橙色预警信号由省森防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森防指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县(特区、区)森防指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森林火灾发生面积、因灾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火灾灾害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及划分标准详见附件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1.2 发生跨区域森林火灾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2 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森防办。上级森防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本级森防指和应急办;及时将本级森防指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