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用水户参与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组建用水户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管理,村级管网也可直接由协会管理。同时,要有计划地开展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与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用水户代表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跨乡镇多村联办或规模较大的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组建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由国家投资、群众自筹及社会投资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按投资比例确定股份,组建股份制供水机构,具体负责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四)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可以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由经营者按核定的水价计收水费,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出让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运行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第五条 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个体户独资或企业实体兴建的,所有权归个体户或企业实体所有;由联股兴建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但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于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要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协会对工程进行管理,村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协调。可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出让经营权。通过竞标等方式出让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出让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二)租赁承包。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群众竞标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理费专户,保证工程资产的保值和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三)股份制经营。投资较大的工程,可由多户农民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管理。已有工程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标,竞标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管理;新建工程除国家投资外,工程建设资金应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四)集体管理。由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第六条 水窖、水池等单户供水工程管理。实行国家补助,“户建、户有、户管、户用”,由县级政府发给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