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建服务队伍。
1.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2.开发“公益性岗位”。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与就业工作结合起来,专职服务人员主要从“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低保”未就业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
3.可采取竞标方式,由专门的非营利机构、家政服务公司或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4.鼓励和支持社区党员干部、爱心居民和学生等组成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服务。
(三)明确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的服务。
2.医疗保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3.法律维权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4.文化教育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学校学习、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5.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健身团体等服务。
6.志愿者服务。配合文明办、团委、妇联、工会等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确定服务对象。
居住且户籍在本市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服务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有偿服务”。
1.“无偿服务”对象为居住且户籍在本市的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人。
2.“低偿服务”对象为居住且户籍在本市的80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半自理的空巢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低保独居老人。
3.“有偿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市的60岁以上且需要服务的老人。
(五)补贴标准及拨付办法。
1.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1)“无偿服务”对象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审定补贴对象,经费由市、县(特区、区)财政按3:7比例配套解决。
(2)“低偿服务”对象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审定补贴对象,经费由市、县(特区、区)财政按3:7比例配套解决。
(3)“有偿服务”对象自行支付服务费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
2.资金拨付方式。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审定所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按季度进行拨付,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一次性拨付至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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