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资料均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带回,受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携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人员接受检查。
(五)自查情况。听取各地自查工作汇报,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情况,尤其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落实情况,以及自查和检查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保障性住房监管措施等。查验项目登记台帐以及各项检查工作过程记录等。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认真组织安排,对已开工保障性住房项目逐一进行检查,不得遗漏、应付和弄虚作假。并于5月13日将检查情况报告、项目检查及统计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
(四)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复查后方可施工。
(五)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检查时间及分组情况另行通知,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在5月6日前,将当地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和联系人电传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联系电话:(0311)87904534
传真电话:(0311)87805328
电子邮箱: zac3103@126.com
联 系 人:闫凌燕
附表:1、保障性住房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2、全省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1:
保障性住房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检查时间:2011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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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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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选址、许可、配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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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规划、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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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责任等安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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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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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意见:
检查组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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