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检查时间:4月30至5月12日,各设区市,县(市、区)自查;5月15至5月2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检查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实施,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检查方式:各设区市,县(市、区)自查,各市要对所辖范围内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逐一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各市要对各县(市、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全部进行检查,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抽查不得少于60%,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检查表和汇总表,并撰写自查和检查报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重点检查时,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设区市要向省检查组提供所辖范围内(包括县市区)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统计表、自查和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统计表。省检查将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全部进行检查,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抽查不少于30%。
  三、检查内容
  (一)项目规划设计情况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布局、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设施配套以及经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检查。
  (二)工程质量情况
  (1)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开展质量监管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纸审查、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行为情况。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质量。
  (三)工程生产安全情况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冀建安[2011]210号)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四)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1)项目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情况,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情况。
  (2)受检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