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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每个项目的进展和建设情况。加强部门、单位间沟通,及时通报情况,使监督机构能够及时掌握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项目底数和实际工作情况。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单位的联系,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台账,对当地保障性住房项目质量安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大日常监督检查、抽检抽测力度,对不按经审查合格图纸施工、监理不到位、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不完善,以及材料、构配件及设施质量不过关,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况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层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大对质量巡查、安全条件审核、竣工前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等行为;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其现场人员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现场深基坑、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制定、执行情况。各设区市市要周密安排部署,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边查边改的要求,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定措施、定标准、定责任人,责令责任方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2011年5月份全省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具体要求和安排详见附件。

  附件: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案

  一、检查范围
  截止2011年4月底,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在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二、检查时间、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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