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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1〕26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规划局(规划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推动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高质量、稳步快速推进,现就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构

  成立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梁军任组长,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管理处、住房保障处、省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办公室和省建设监察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的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构,强化工作督导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工程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选树各地在工程选址、设施配套、工程设计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典型示范工程,会同各市加强培育和指导,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也要抓反面典型,并在全省通报和曝光。

  二、强化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设区市应成立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机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规划局)为成员单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定期协调、会商制度,从规划选址、设施配套、设计和工程建设以及交付使用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系统考虑,加大力度,实现保障性住房项目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施工高质量、使用和后期管理方便的目标,做到户型小、功能全、配套齐、质量优,符合当地实际。

  三、加强培育和指导,典型示范引路

  各设区市每年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2至3项工程,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确定1至2项工程,作为工程建设示范工程,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培育、管理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措施、总结经验,并在当地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加以推广,形成一套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际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制度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力促工作又好又快全面推进。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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