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冀建城〔2011〕25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壮大风景名胜区规模,提升景区知名度,推动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124号),2011年拟组织申报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达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初评后,提请省政府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
对于跨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初评后,提请省政府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每年10月底前派出专家考察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
(三)根据各地呈送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专家考察评估报告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四)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范围图、核心景区范围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
(五)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片、照片、录像带、VCD和有关材料;
(六)批准建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四、申报时间
请各市接到通知后,根据现有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工作,申报材料请于5月31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