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为加强对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活动。
节能审查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对《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其中,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以下和居住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可参照简易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简易程序操作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下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