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一)在1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黄色纠错信号错误的;
(十二)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1年内,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2次或红色纠错信号1次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4次或红色纠错信号2次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在全市通报批评;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6次以上或红色纠错信号3次以上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对审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审批单位有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情形,除前款规定的处罚外,同时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审批单位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将审批事项纳入审批系统的或者已纳入审批系统但未在审批系统上办理的,查实后,依据相关规定对审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对中心网站上的投诉进行登记和统计,对受理的投诉件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各审批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监察机关。
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利用监察系统,适时对审批单位进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绩效测评量化指标另行文)。绩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督办、办结的情况;
(二)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