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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照明工作三年上水平的通知


  (一)理顺城市照明管理职能。各地要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照明社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特点,统筹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统一到一个职能部门,进行集中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二)强化城市照明设施监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要加强对政府提供的公益性的城市道路、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与电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完善照明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省里已将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全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考核。各地要建立本地的考核监管机制,加强对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管。

  附件:已建城市照明设施节能改造计划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已建城市照明设施节能改造计划表

  市    局(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道路名称

道路长度(m)

原有光

源类型

改造前

总盏数

(盏)

改造后

总盏数

(盏)

计划投资

(万元)

2011年改造计划

1

      

2

      

3

      

      

合计

道路总数: 条

 

--

   

2012年改造计划

1

      

2

      

3

      

      

合计

道路总数: 条

 

--

   

2013年改造计划

1

      

2

      

3

      

      

合计

道路总数: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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