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城市照明集中控制。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全面提升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管理水平。设区市在2011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完善系统节能技术功能,道路照明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13年要达到95%以上。县级市在2012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2013年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75%以上。
(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在新建和改造城市照明工程中,鼓励使用高效高压钠灯、LED灯、无极荧光灯等高效照明产品和先进可靠的节能控制技术。各地在城市照明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要优先选用《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城市照明产品)》推荐的产品,严格控制限制使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三、切实加强照明工程建设监管
(一)控制景观照明范围和规模。城市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必须通过专业技术论证。要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规定,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激光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美耐灯等高亮度、高能耗光源和灯具。
(二)严格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照明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重点强化工程能效标准和节能技术、产品选用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凡政府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验收时要委托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节能技术、平均照度、功率密度值等能效指标的实地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三)加强县级照明工程建设监管和指导。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加强县级照明工程建设监管和指导。要规范县级照明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城市照明工程质量监管,坚决杜绝无设计、无图纸、无审批和超标准工程项目的建设。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城市照明优质工程评选。为促进全省城市照明工程质量提高,树立典型和样板,省每年进行一次全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评选。被评为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方可申报国家城市照明优质工程。各地要做好有关单位参与优质工程评选的组织申报工作。
四、逐步完善城市照明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