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本条件
4.1应当具备至少一项本规范3.3列举的资源条件,且无多发性不可规避自然灾害。
4.2应当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旅游度假区面积一般不小于3km2。
4.3应当具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
4.4应当具有统一的总体规划。
4.5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30万人次。
4.6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当不小于1000张。
4.7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当达到GB3095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当达到GB3096-2008的2类标准,地表水质量应当达到GB3838-2002Ⅲ类标准(主要适用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渔业水域及游泳区),土壤质量应当达到GB15618的II类标准。
4.8各种卫生与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5.一般条件
5.1资源
应当具有优质的、可供度假利用的自然人文资源。
度假资源宜具有较高的旅游承载力和一定的独特性。
应当在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形成品牌性的度假产品。
5.2区位
度假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设置。
度假区所在区域宜具有较强的度假氛围,市场吸引力强。
宜具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可达性,交通方式多样化。
宜与相近的交通枢纽(机场、港口、车站)或高速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宜与相近旅游区(点)具有良好联通性。
5.3市场
宜具有竞争力强且特色鲜明的市场品牌及形象,包括有影响力的品牌、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等。
宜具有较强市场吸引力,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的国内影响力。
宜具有较高的游客综合满意度和市场美誉度。
年游客规模达到30万人次的基础上,具有一定份额的过夜游客,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30%。
5.4自然环境
宜具有每年不低于3个月的适宜度假的气候。
宜具有优美的自然风光。
宜具有较高的空气质量、较好的地表水及土壤环境。
5.5规划和实施
空间边界标识宜清晰明确。
度假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度假区内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遵守度假区规划,应当制定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或管理部门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