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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酒店、娱乐等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或当年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免征所得税款3年。

  第二十三条 对度假区内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休闲、度假、公共设施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省、市级各类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对度假区内引进国内外著名的酒店集团、旅行社、旅游规划设计公司等企业自建、赎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规范(试行)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苏州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的市级旅游度假区。

  2.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细分,度假旅游已成为当前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本规范旨在促进我市度假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加快推动休闲度假旅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利于引导旅游度假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度假区依法经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术语和定义

 
 3.1旅游度假区,指具有良好的资源与环境条件,能够满足游客休憩、康体、运动、益智、娱乐等休闲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度假设施聚集区。

  3.2旅游度假区的环境,指旅游度假区整体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3.3旅游度假区的资源,指能够向游客提供休闲度假旅游产品的关键吸引物,包括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两大类。其中:自然资源包括内湖、山地、森林、温泉等;人文资源包括乡村田园、传统聚落、主题运动(指人工环境下的主题运动,如高尔夫等)、主题娱乐、人文活动(指以人为媒介的传统习俗、非物质遗产等)等。

  3.4非星级住宿接待设施,指未按照GB/T 14308实施星级评定但具有一定接待能力和特色的宾馆、酒店等住宿接待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旅馆、度假村、托管公寓、单栋度假单元、汽车旅馆、自助宾馆、青年旅馆、帐篷营地、拖车营地等类型。

  3.5生态停车场,指种植树阵并采用可渗透地表铺装材料,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协调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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