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度假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度假区行政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审批或审核度假区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负责度假区的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对度假区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度假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银行、商检、税务、土地、公安等工作,由所在县(区)有关部门或者其在度假区的办事机构办理。
第四章 投资经营
第十五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旅游信息服务;
(二)度假酒店、主题餐饮、旅游商品、生态体验等特色项目开发;
(三)商务、休闲、游览、娱乐、体育、健身、文化创意等项目;
(四)与旅游相关的其它项目。
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管理台账和会计账册,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度假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度假区内禁止采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
度假区内禁止随意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度假区内禁止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第十九条 度假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保证职工在文明、安全、卫生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度假区旅游项目在技改、税费等方面与工业项目同等对待。酒店水电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同价。度假区用地政策向度假区内旅游建设项目倾斜。
第二十一条 度假区交通连接线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