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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按照《苏州市旅游度假区管理规范》(附后)要求的相关资料;

  (七)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度假区应当依据城市和所在区域的总体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和区域规划修编内容。度假区规划应当注意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

  度假区内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遵守度假区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

  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翻建各种建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等都应当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度假区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度假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苏州市区内的度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苏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度假区总体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度假区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度假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修改,应当按城乡规划法的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度假区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注重特色、有序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条 度假区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必须贯彻集约用地的原则。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度假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开工。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度假区,按有关法律法规、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设立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事务,其等级和人员配备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度假区规模和承担的任务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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